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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房产时政丨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亮点(下)

2020.07.13

上周我们分享了新版《土地管理法》亮点的前四条,今天盛达行带大家再看看后六条亮点政策。


亮点五:合理划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土地审批权限


原《土地管理法》对新增建设用地规定了从严从紧的审批制度,旨在引导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长期以来,地方对建设用地审批层级高、时限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反映强烈。新《土地管理法》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今后,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取消省级征地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亮点六:将基本农田变为永久基本农田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为了提升全社会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意识,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亮点七: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


2006年国务院决定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督察。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以来,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充分总结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以此为标志,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为了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亮点八:不动产统一登记取代土地登记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国务院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决定将土地、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等全部纳入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土地登记已经被不动产登记取代。


新《土地管理法》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相衔接,明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新《土地管理法》删去了原《土地管理法》中关于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理的内容。新《土地管理法》同时强调,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亮点九:完善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原《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范围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人的身份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农村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包括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经营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新《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衔接,明确了承包经营农村土地范围包括了“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四荒地承包。明确了不同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还明确国有土地依法用于农业的,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同时,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这一规定通过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宣誓了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将长久不变,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活跃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亮点十:调整农村宅基地违法的处罚机关


新《土地管理法》第78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新法将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为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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